职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条列

2024-03-20


职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条例

自2016年7月起生效


前言

     通过设定在本道德规范条例中所描述的标准来努力争取公众对财商指导师的信任。其道德标准定义了对专业的预期,本道德规范条例未明确定义的特定行为与情境并不意味着该行为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这些标准并没有穷尽。财商指导师如对特定行动过程道德与否不能确定,请向顾问、律师、督导、同事或其他合适的权威咨询。


目录

     1.对来访者的责任

     2.保密

     3.专业能力与正直

     4.对学生及被督导者的责任

     5.对研究参与者的责任

     6.   对专业的责任

     7.财务约定

     8.广告


原则1   对学员的责任

     财商指导师应促进家庭、学校及个体的福利。他们尊重那些寻求他们帮助的人的权利。并作出合理的努力以确保他们的服务得到适当的运用。

     1.1   财商指导师应为来访者提供不带种族、年龄、民族、社会经济地位、残疾、性别、健康状况、宗教、出生国别或性取向歧视的专业帮助。

     1.2   财商指导师在指导关系中应尽可能早地获得来访者对指导或相关方法的自愿应允,并使用来访者能理解的语言。自愿应允的内容可能根据来访者及指导计划的不同而不同;但是,自愿应允通常需要来访者:

     (a)有能力应允;

     (b)已被适当告知有关指导过程及方法的重要信息;

     (c)已被适当告知可能存在的指导风险和收益,而有关这方面却没有现成公认的标准;

     (d)自由地并在没有受到不适当影响的情况下表达应允;

     (e)以合适的书面方式提供应允。

     当来访者由于年龄或精神状况在法律上不能提供自愿应允,财商指导师应从有法律授权的人那里获得自愿应允。如果这种替代性的应允在法律上被允许的话。

     1.3   财商指导师应意识到他们相对于来访者处于有影响力的地位,并应避免利用来访者的信任与依赖.因此,财商指导师应尽力避免可能损害职业判断或增加利用危险的情境及多重关系。此类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与来访者或来访者直系家庭成员和学校学员的商业关系或亲密的个人关系。当由于情境及多重关系而导致损害或利用风险的发生时,财商指导师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1.4   禁止与家庭成员和学校学员发生性行为。

     1.5   与以前的来访者发生性行为可能是有害的,因此在指导结束或最后一次职业接触后的两年内是被禁止的。为了避免利用来访者的信任与依赖。财商指导师在指导结束或最后一次职业接触后的两年之内也不应该与以前的来访者发生性行为。如果财商指导师在指导结束或最后一次职业接触后的两年之内与以前的来访者发生性行为,那么财商指导师有责任证明对于以前的来访者或来访者的直系家庭成员不存在利用或伤害。

     1.6   财商指导师应遵守有关报告可能的不道德行为的可适用的法律。

     1.7   财商指导师不能利用他们与来访者的职业关系来增进其自身利益。

     1.8   财商指导师应尊重来访者作决定的权利,并帮助他们理解这些决定的后果。财商指导师应明白无误地建议来访者他们有责任做出关于少儿理财教育的决定。

     1.9   财商指导师只有在来访者很明显能从指导关系中获益的情况下才继续指导关系。

     1.10   财商指导师在不能或不愿(有适当的理由)提供专业帮助时,要帮助来访者获得其他指导服务,。

     1.11   财商指导师在没有做出继续此类指导的合理安排的情况下,不能在指导中放弃或忽视来访者。

     1.12   财商指导师在录像、录音或允许第三方观察之前,应获得来访者书面的自愿应允。

     1.13   财商指导师在第三方的要求下同意为个人或团体提供服务时,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并在指导一开始就澄清与每一方的关系的性质及保密的限制。


原则2   保密

     财商指导师特别关注保密原则.因为指导关系中的来访者可能不止一个人。财商指导师尊重并保护每一位个体来访者的秘密。

     2.1   财商指导师在他们的职业接触中,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尽早地告知来访者及其它相关方保密的性质以及来访者权利因保密而可能受到的限制.财商指导师与来访者要一起回顾保密信息可能被索要,以及透露保密信息可能缘于法律要求的情况。有些情况可能需要反复地透露。

     2.2   财商指导师除非有书面授权书或弃权书或有法律的授权或许可,否则不得透露来访者的秘密。除了在紧急的情况下,口头的授权是不够的,除非法律禁止如此。当为夫妇、家庭或团体提供指导时。财商指导师在没有获得每一位有能力行使其权利的个人的书面授权时不得在指导情境之外透露保密信息。在夫妇、家庭、学校或团体指导的情境中,财商指导师不能在没有预先获得任何个人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将其秘密透露给来访者团体中的其他人。

     2.3   财商指导师只有获得书面弃权书或者已采取适当的步骤保护来访者的身份及保密性时,才能使用来访者的资料或临床资料用于教学、咨询、研究及公开演讲。

     2.4   财商指导师在保存、维护及销毁来访者的档案时,应维护保密性以及相应可适用的法律与职业标准。

     2.5   在财商指导师离开本地、结束开业或死亡后,应安排一名财商指导师来保存、维护及销毁来访者的档案。以确保保密性及来访者的福利。

     2.6   财商指导师当向同事或转介者咨询时,不得与之分享保密信息,因为这可能导致有保密关系的来访者、研究参与者、被督导者、或其他人的身份被认出,除非财商指导师预先获得以上各方的书面应允。信息共享的程度只限于咨询目的的达到为止。


原则3   专业能力与正直

     财商指导师应保持高标准的专业能力与正直。

     3.1   财商指导师应通过教育、培训或督导经验获得有关财商咨询新发展的知识并保持专业能力。

     3.2   财商指导师应对可适用的法律、道德规范及职业标准保持足够的了解并坚持之。

     3.3   财商指导师应为可能损害其工作业绩或临床判断的个人问题或冲突寻求合适的专业帮助.

     3.4   财商指导师不得提供可能损害其工作业绩或临床判断的、引起利益冲突的服务。

     3.5   财商指导师作为演讲者、教师、督导、顾问及研究者,应致力于高标准的学者身份,提供准确的信息,并透露可能的利益冲突。

     3.6   财商指导师应保持准确及充分的临床与财务记录。

     3.7   当在其专门领域发展新技巧时,财商指导师应采取措施以确保他们的工作胜任力并保护来访者免受可能的伤害。财商指导师只有在接受应有的教育、培训或督导经验后才能在对他们来说是全新的专门领域进行实践。

     3.8   财商指导师不得利用来访者、学生、受训者、被督导者、雇员、同事,或被试的信任与依赖做出有损其利益的行为。

     3.9   财商指导师不得给予或接受来访者的(a)礼物或有价值的实物或(b)损害指导关系的正直性或效能的礼物。

     3.10   财商指导师不得对超出其能力认可界限的问题进行诊断、指导或给建议。

     3.11   财商指导师应努力避免对其临床及研究发现的曲解或误用。

     3.12   财商指导师,由于他们影响及改变他人生活的能力,在通过证词或其他公众陈述而将其专业建议与观点公诸于众时应特别小心。

     3.13   为避免利益冲突,在指导涉及监护权或探视的未成年人或成人时,财商指导师不能再进行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居住地,或探视的司法鉴定。在指导未成年人时,财商指导师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情况下,作为正在指导的财商指导师可以从财商咨询的角度向法院提供关于该未成年人的信息或就其进行心理健康专业评估.

     3.14   如果财商指导师在以下情况下可能因违反本条例而遭到除名或其他适当的处罚:

     (a)被证明犯重罪;

     (b)被证明有有违他们资格或工作的行为失当;

     (c)做出了可能导致被证明犯重罪或被证明有有违他们资格或工作的行为失当的行为,

     (d)被逐出其他专业组织或被其他专业组织惩戒;

     (e)被执法机关暂时吊销或吊销执照或证书或受到其他惩戒;

     (f)因心理或生理原因或酒精或其他物质滥用而受损,导致不再具备专业能力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财商咨询;

     (g)从受理一项道德投诉开始直到所有关于该项投诉的处理程序结束的这段时间中从未与协会合作。


原则4   对学员及被督导者的责任

     财商指导师不得利用学生与被督导者的信任与依赖。

     4.1   财商指导师应意识到他们相对于学生与被督导者居于有影响的地位,并避免利用此类人的信任与依赖。因此,财商指导师应尽力避免可能损害职业客观性或增加利用风险的情境及多重角色。当情境及多重角色而导致损害或利用的风险可能存在时,财商指导师应采取预防措施。

     4.2   财商指导师不得为当前的学生或被督导者提供指导。

     4.3   财商指导师不得与处于评估或培训关系的学生或被督导者发生性行为。如果督导与以前的被督导者发生性行为,那么督导有责任证明对于以前的被督导者不存在利用或伤害。

     4.4   财商指导师不得允许学生或被督导者进行或假装有能力进行超出其训练、经验水平及能力的专业服务。

     4.5   财商指导师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确保被督导者所提供的服务是专业的。

     4.6   财商指导师应避免接受以前或现在与其有关系者为被督导者或学生,以免影响财商指导师的客观性。当这种情况不可避免时,财商指导师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维持其客观性。这种关系的例子包括(但不局限于),那些此前或现在与财商指导师有性关系、亲密的个人关系、直系亲属关系或指导关系。

     4.7   财商指导师除非有书面的授权书或弃权书或有法律的授权或许可,否则不得透露被督导者的秘密。在有多位督导在场的教育或培训的场景中,信息的透露仅限于分扭培训被督导者责任的其他同事、管理者或雇主。除了在紧急的情况下,口头的授权是不够的(除非法律禁止)。

     4.8   财商指导师不得利用学生与被督导者的信任与依赖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或金融类咨询服务机构的理财/保险/投资/软件/咨询等邀约产品。


原则5   对研究参与者的责任

     调查者应尊重研究参与者的尊严并保护其福利。还应了解监控研究行为的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职业标准。

     5.1   调查者有责任仔细检验研究计划中伦理的可接受性。如果给研究参与者的服务会因为参与研究而被抵消的话,调查者应向不直接参与研究的合格的专业人员寻求道德建议并遵守保护研究参与者权利的保护措施。

     5.2   调查者要求有被试参与研究时,应告知参与者可能会影响参与意愿的有关研究的特点。当参与者同时在接受临床服务、或存在限制其理解与沟通的损害、或参与者是儿童时调查者应对应允减少的可能性保持特别敏感。

     5.3   调查者尊重每一位参与者拒绝参与的自由或在研究中的任何时刻退出的自由。当调查者或研究团队的其他成员处于权威或能影响参与者的地位时,应特别考虑这项义务。因此,财商指导师应尽全力避免与研究参与者的可能会损害职业判断或增加利用风险的多重关系。

     5.4   在调查过程中获得的关于参与者的信息是保密的。除非之前获得书面的弃权书。

当存在其他人(包括家庭成员)可能接触到这些信息的可能性时,这种可能性以及保密的计划都应作为获得自愿应允程序的一部分得到解释。


原则6   对专业的责任

     财商指导师尊重专业同行的权利与责任.并参加推进本专业目标的各种活动。

     6.1   财商指导师当作为各类组织的成员或雇员行事时应清楚了解职业标准。如果财商指导师通过雇用关系、合同或其他方式隶属于某一组织,而该组织的规章与国际财商研究院道德规范条例相冲突,那么财商指导师应告知该组织自己对国际财商研究院的道德规范条例的承诺,并试图以一种尽量符合国际财商研究院的道德规范条例的方式解决冲突。

     6.2   财商指导师应根据作者对其出版物的贡献及出版行业惯例,在出版物中注明贡献者的姓名。

     6.3   财商指导师不得接受或要求在以其学生的研究项目为基础的出版物上署名,除非财商指导师除了作为有能力的建议者或研究委员会成员之外还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在学生的论文、博士论文或项目上署名共同作者应视公平与公正原则而决定。

     6.4   作为出版著作或发布著作或其他文献的作者,财商指导师不得剽窃或者在引用原创的思想或工作时没有注明原创者.

     6.5   在某一组织出版或发行财商指导师的著作或其他文献时,财商指导师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该组织准确无误地进行推介和广告工作。

     6.6   财商指导师应参加有助于形成更好的社区与社会的活动,包括将其一部分的专业活动贡献给只有极少报酬或没有报酬的服务。

     6.7   财商指导师应关心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有关财商咨询的法律法规的制订,以及不利于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法律法规的修改.

     6.8   财商指导师应鼓励公众专业服务的设置与提供,以及从业者的规范化等事宜中。


原则7   财务约定

     财商指导师应与来访者、付费第三方。及被督导者做出财务安排;这种安排是合理的、可理解的,并与专业惯例相一致。

     7.1   财商指导师不得因提供转介而接受回扣、折扣、分红或其他形式的报酬;服务费用的约定并不被禁止。

     7.2   在进入指导或督导关系之前,财商指导师应向来访者及被督导者作出清楚透露及解释;

     (a)所有的财务约定及与专业服务相关的费用,包括取消或错过指导约定的费用,

     (b)对于不付费将动用集体机构或法律手段;以及

     (c)如果付费第三方拒绝付费,将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来访者那里获取费用的程序。

     7.3   财商指导师应正式通知费用未结清的来访者有关其寻求集体机构或法律手段的意愿。当采取此类措施时,财商指导师不能透露指导信息。

     7.4   财商指导师应真实可信地向来访者、付费第三方及被督导者叙述所提供服务的事实。

     7.5   财商指导师通常不接受来访者作为接受服务的回报的物品及服务。对于专业服务进行物物交换只能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a)被督导者或来访者要求;

     (b)彼此关系是非利用性的;

     (c)专业关系没有被扭曲,

     (d)已订立清晰的书面合同。

     7.6   财商指导师不能仅仅因为没有收到过去指导的费用而扣留其直接控制的、来访者指导必需的记录(除非法律规定)。

     7.7   财商指导师仅进行财商研究与理财教育的服务,对所引用的相关资料陈述内容、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构成任何投资理财建议,包括不构成对任何金融理财市场的任何金融理财产品的收购、购买、认购、抛售或持有的邀约或意图。   
     7.8   财商指导师相关课题研究与课程普及之用途,严禁以“国际财商研究院(IIFQ)”等名义,开展特许授权业务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如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或金融类咨询服务机构的理财/保险/投资/软件/咨询等邀约产品)。


原则8   广告

     财商指导师应进行适当的发布信息活动.包括能健公众、转介者或其他人在预先了解的基础上选择专业服务的那些活动。

     8.1   财商指导师应准确地描述其与财商咨询实践相关的能力、受教育状况、培训经历及经验。

     8.2   财商指导师应确保在任何媒体(诸如通讯录、声明、名片、报纸、电台、电视、互联网及传真)上广而告之和公示所传递的信息对于公众恰当选择专业服务是必需的。此类信息可能包括:

     (a)办公室信息,诸如名字、地址、电话号码、是否接受信用卡、费用、所用语言及办公时间;

     (b)证明资格;

     (c)获得的荣誉;

     (d)及指导实践的描述。

     8.3   财商指导师不得使用可能在身份、责任、信息来源及以此名称进行指导的人的身份等方面误导公众的名称,并且如果他们不是的话,不得假装他们是某个公司的合伙人或助手。

     8.4   财商指导师不得使用任何专业身份证明(如名片、办公室标志、信笺抬头、互联网、或电话或协会目录清单),如果该身份证明包括虚假的、欺骗性的、误导他人的或容易使人上当的陈述或声明的话.

     8.5   在描述其教育资格时,财商指导师只能作为证明列出及宜称由以下机构获得的资格证书:

     (a)由教培机构认可的颁证机构;

     (b)由颁发财商指导师证书的机构;

     (c)相应的其他机构。

     8.6   财商指导师应随时改正由其他人提供的关于其资格、服务或成果的虚假的、误导他人的或不准确的信息及描述。

     8.7   财商指导师应确保其雇员或被督导者的资格没有被以虚假的、误导他人的或欺骗性的方式加以描述。

     8.8   财商指导师除非得到适当的教育、培训或受督导的经验,否则不得以提供特定服务的财商指导师的身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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